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和第…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震川考研
专注华政考研第10年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考研【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请对以上法条进行分析评价。【分析和建议】法综可考,专业课可考,且都落入华政可考性知识点的重点内容之中,有关分析和讲解值得一读,值得深究!当然,你得从考试的角度来深究,考试之外的分析,则是参考即可!


努力做题
加油哦!四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以下内容,可以作为笔记内容的补充,但一切还是应当以我们的笔记内容为准,以下仅为拓展学习(代表的是以某种观点,但并不一定正确~):
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前提——什么是“举证责任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提出主张并对其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人。以合同纠纷为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造成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发生代理权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变更、解除、终止和解除,并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人。
2、关键——这个证明和反证有什么区别。在证明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就是这个证明,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的“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是这个证明。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反驳这个证明的证明活动,就是反证。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就是反证。
3.标准——法官接受这个证明和反证的标准不同。
(1)本证明的接受的一般标准——相信待证明事实的存在是极有可能的(极有可能标准)。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为该事实存在。即这个证书采用“大概率(概率)”的标准。所谓概率,是一种可能的
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和第…插图
状态,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状态。
(2)相反证据可采性的一般标准——只需要使待证明的事实不明确(只需要在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中把这个证明降低到大概率证明的标准)。反证的目的是动摇法官内心对这个证明的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本证,只需使待证事实不清即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对这种证明和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非常明确。对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这种证明,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一种高度的可能性,即高度的盖然性,才可视为举证责任的完成;反证只需要使该证明中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证明陷入真实性未知的状态,即达到50%左右,将该证明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以下,即达到目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本证与反证的不同证明标准,即本证需要达到一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才能让法官内心信服,而反证只需要将本证形成的内心确信降低到一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就能让法官出示的临时证据产生动摇。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这种证明和反证适用的证明标准错误,法官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做出错误判决。笔者分析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包括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本证与反证划分错误,将反证与辩方证据混为一谈,以及一定程度上受到旧的证据规定或旧的判决理念的误导。综上所述,在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本证与反证的标准差推导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准确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反证与抗辩证据,克服过去错误的经验和习惯,正确认定和划分本证与反证,然后分别准确适用各自的证明标准。

Related Posts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京ICP备18012533号-372